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乙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甲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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