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甲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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