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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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