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吕*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强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向志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某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尤**与钱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史*容诉被告杨*跃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