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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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