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申请执行人王淑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夏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甲与被告叶*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杜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珍珠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姜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