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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与2010年6月2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当初协商孩子王*甲归被告抚养,但在离婚后孩子王*甲一直与我共同居住生活,孩子的学习、教育、生活、成长都由我独自负责完成。在与孩子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基础,难舍难离。孩子在我的正确教育引导之下,学习成绩优秀,连年获得三好学生。这期间虽然被告偶尔在逢年过节将孩子接走团聚,但最多两日,孩子却因思母心切,独自返回我处,如今孩子已年满十二周岁,能够辨别是非,且自愿与原告长期居住共同生活,现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王*甲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2010年6月,我与原告离婚,孩子王*甲归我抚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原告至今是单身,只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利,失去父爱的孩子会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大多会变得缺乏自信,意志薄弱。所以说,作为男孩的王*甲交给原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培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6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王*甲,2010年6月29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在庆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内容:“王*甲归男方抚养,但双方商议男方并同意在孩子同意的情况下可由女方带着,抚养费根据孩子成长现状所需双方商议不写于本协议内。现购住房一套归男方所有,购买之时房款来源双方以有望合理安排,家用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意将手续配合过户办理”。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王*甲一直随原告生活,而且王*甲自愿与原告长期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离婚协议书、王*的谈话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协议婚生子王*甲归被告抚养,但是双方离婚后,婚生子王*甲一直随原告生活,孩子的生活起居、学习教育均由原告照顾和负责,在共同生活中,原告与孩子王*甲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原告又通过自己的努力,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且婚生子王*甲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其抚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男孩王*甲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李*抚养。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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