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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再婚时,被告与前妻生有一子,取名张*;婚后原、被告又生一子,取名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原、被告于2010年7月7日协议离婚,同时协议:1、长子张*由男方抚养;次子张*由女方抚养;2、家中平房三间归男方所有,由张*一次性支付杨*人民币5000元。协议离婚后,原告即带次子生活,现因原告患有慢性乙型肝炎,此病系传染性疾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加之原告无固定职业,生活困难,无力照顾孩子,故请求变更次子张*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离婚时,当时协议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合理、合法。原告所患乙肝系其婚前所患,现被告单身一人,长期在外打工,加之父母年老多病,家庭债台高筑,目前就抚养的一个孩子也只能依靠年迈的父母照看,根本无能力抚养两个孩子,故原告要求变更次子张*由被告抚养,被告坚决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张*于2006年4月在庆阳市*姻登记中心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再婚时,被告张*与前妻生有一子,取名张*,出生于2003年7月1日;原、被告再婚后于2007年2月6日又生一子,取名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双方于2010年7月7日在庆阳市*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同时协议:1、长子张*由男方抚养;次子张*由女方抚养;2、家中平房三间归男方所有,由张*一次性支付杨*人民币5000元。协议离婚后、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2014年4月8日原告杨*以其无固定职业,生活艰难,并患有慢性乙型肝炎,不利于抚养孩子,故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次子张*由被告张*抚养。

本案庭审中,原告杨*向法庭提交其在庆*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经该院2014年5月27日诊断,其临床印象为:慢性乙型肝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自愿离婚协议、庆*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西峰区董志镇六年村民委员会关于张*家庭生活困难、现该张单身一人、常年在外打工、张*长子张*由其祖父母照顾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与被告张*协议离婚时,对孩子抚养问题做出了约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杨*以其患有乙型肝炎要求变更次子张*由被告张*抚养。在我国乙肝患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的限制。乙型肝炎虽然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只要通过积极治疗和正确预防,与曾患过乙肝的人一起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原告杨*虽患有乙肝,对孩子健康不利,但未能举证其乙肝病情严重,具有传染性的举证责任。且被告张*已抚养一子,现其单身一人,无力抚养两个孩子,故原告杨*要求变更次子张*由被告张*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要求变更次子张*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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