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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互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某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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