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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