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5年4月22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决定按照之前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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