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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一与代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代一诉被告代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一的法定代理人左、被告代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之父,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0月9日在天津*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女儿随左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现随着原告不断长大,生活开支也增加,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1份;

2、(2002)丽*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现已结婚,且还有两个孩子,一个11岁,一个不到1岁。被告每月的收入大约在7000元左右,同意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600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之女,于200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左于2002年10月9日在天津*民法院调解离婚,该院作出(2002)丽*初字第2761号民事调解:“一、原告左与被告代二自愿离婚;二、婚生女代一随原告左生活,被告代二自2002年10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元,至代一独立生活止;……。”

被告现已再婚,婚后育有两子。原告法定代理人亦已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在案佐证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现上初中,所要支出的费用必然有所增加,仅凭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能力,亦不足以支付原告的一般生活教育支出,因此被告应当增加一定的抚育费。现被告自称月收入为7000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真实收入,故本院对被告所述数额予以认定。被告已再婚,且婚后又育有两个孩子,但原告亦为被告的亲生女儿,结合被告现抚养三个子女及被告本人实际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以75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被告代二每月给付原告代一抚养费750元,至原告代一独立生活时止;

二、驳回原告代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代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代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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