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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罗*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甲诉被告罗*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侯*,被告罗*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侯茹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甲诉称:我与被告系父子关系,2007年7月25日,经裕*法院调解,作出(2007)裕*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调解书,约定我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260元,一直到我18周岁。截止到目前,被告一直按月支付抚养费。由于我患有先天性哮喘和脑炎,需要长期服药,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定的抚养费标准不能维持我的基本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提升至每月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乙辩称:1、我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定期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不存在拖欠现象。2、我每个月的工资为3200元,按法律规定的最高额也到不了1500元,不同意支付这么多。而且原告上比较好的学校、买保险都没有和我商量过,我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而且我也已经再婚,也有了孩子,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我没有能力去支付这些抚养费,且诉讼费用不由我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罗*乙、侯*于年月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罗*甲。2007年7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原告随母亲侯*生活,被告罗*乙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一直到孩子18周岁。之后被告一直按月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以物价上涨、长期患病需要服药、学习费用增加为由要求被告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500元。原告提交了罗*甲医疗费票据五张,补课费票据七张,证明罗*甲长期患病需要服药的费用支出情况及现在的上学费用有所增加的情况。被告认为补课票据并不是必要支出,不予承担;原告提供保险单据两张,证明罗*甲的保险情况。被告认为该保险为分红型保险,不是必要的保险,不予承担;金*小学入学报名表一张,证明原告目前就读的学校情况。被告认为报名表并不是录取通知书,而且目前是九年义务教育,原告没有和被告协商,对这些费用不予承担。原告提供被告与雀巢咖*司合同一份及被告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说明一张,证明被告的就业情况和工资收入以及被告参与社会保险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医疗费收费票据、补课费等支出的费用票据及被告与雀巢*分公司的合同及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关于抚养数额,应当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原告现在上小学,生活、学习和课外活动的各项费用有所增加,且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之前确定的每月260元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其生活,故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结合被告本身的收入情况,被告的月基本工资为3200元,抚养费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即以被告每月负担8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罗*乙自2014年12月起,每月十五日前给付原告罗*甲抚养费800元,至原告罗*甲满十八周岁为止。

诉讼费80元,由被告罗*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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