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一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一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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