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一与被告张*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一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甲与金*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甲与李*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熊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诉被告陈**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满某甲与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鲁*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