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与被告王*借记卡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王*的行为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具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