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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中国农**限公司广州**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运诉被告中国农*限公司广州*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运于201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宪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宪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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