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阙志兴诉被告交*限公司广*支行、交通银行股*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阙志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阙志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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