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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与中国工**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阮*承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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