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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地铁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中国建*限公司广州地铁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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