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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中国邮政储蓄**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村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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