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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招商银行股份有**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纪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邱*诉被告招商*深圳分行、被告招商银*世纪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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