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邱*诉被告招商*深圳分行、被告招商银*世纪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