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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中国工**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5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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