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中国工商银*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1元,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费用248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