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深圳市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中国*深圳市分行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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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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