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中国银行**方大厦支行,中国银**深圳市分行,支付宝(中国**有限公司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记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深圳市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中国*深圳市分行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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