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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与杨**、中国工**限公司中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借记卡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中国工商银*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发区支行)借记卡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张*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快钱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不当。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借记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按侵权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二、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且有失公正。一审法院在立案时将本案确定为借记卡纠纷符合被上诉人杨*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杨*未自愿改变诉讼案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在裁定中主观臆测杨*声明书的意图,将本案的诉由从合同纠纷变更为侵权纠纷,违背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公正、公平、中立的地位。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作为本案借贷纠纷的共同被告。本案两被上诉人之间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之间并未订立任何合同,无合同法律关系,即便存在,也是非借记卡纠纷之诉,不可能成为本案借记卡纠纷的共同被告。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并且明显违背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上诉人退出诉讼或者将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受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及工行开发区支行均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杨*一审诉因、诉请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来看,其是基于认为工行开发区支行与快钱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就涉案银行卡绑定支付事项达成协议,导致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盗取而提出起诉。诉讼过程中,杨*向一审法院提交声明书进一步明确,其是基于工行开发区支行与快钱公司的共同侵权行为而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银行卡纠纷,并依杨*声明的诉讼请求性质,按侵权纠纷来确定本案诉讼管辖并无不当。快钱公司上诉提出一审裁定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擅自将本案合同纠纷的诉由变更为侵权纠纷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工行开发区支行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属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快钱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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