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娇诉被告中国工商银*廷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娇以已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中山雍逸廷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中国工*限公司中山雍逸廷支行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潘*已付),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