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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中国工商**湛江分行、李**、李**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郁诉被告中国工商*湛*行、李*、李*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郁及其委托代理人靳*、被告中国工商*湛*行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原告是供电局的职工,每月工资在中*银行发放。一天,同事罗*告诉原告,其朋友李*的一朋友在工商银行上班,现在正在竞争一个分行职务,为了有较好的业务业绩,想借几个人的工商银行卡打流水创造好业绩。原告出于好意,同时认为借记卡不能透支,不会产生贷款的功能,即使借出也没有任何风险,所以同意按照李*的要求办一张工商银行借记卡借给被告李*。

2013年12月26日,原告在工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当日原告将卡交给罗*,罗*将卡交给李*,李*承诺过几天就将卡退还给原告,2013年12月31日,原告在罗*处领回了卡。

2014年1月30日,原告的工商银行工资卡中被无故扣了5846.41元,原告去银行查询,才发现在2013年12月30日,上述借记卡被人利用贷款190005元。

原告认为,2013年12月26日,原告将卡交给李*,至到2013年12月31日退还给原告期间,原告并没有向工商银行贷款的意思表示,2013年12月30日和31日发生的190005元贷款并非原告本人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该笔贷款对原告无约束力。现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在2013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并马上停止继续扣划原告工资账户中的款项。2、判令被告一退还从2014年1月30日起扣划的原告工资账户中的所有款项。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原告以被诈骗为由向湛江市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侦查,该案至今尚未侦查终结。在公安局未对郑*、赖*被诈骗案侦查终结前,无法确定本案是否属于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6.25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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