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工商*平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中国工*限公司开平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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