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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中国银行**州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诉被告中国银*州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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