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明诉被告中国银*州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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