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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邮**责任公司四**沙支行、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分社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诉被告中国邮**责任公司四**沙支行、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村分社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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