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中国建设银**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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