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中国民生银*平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国民生*莞**支行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91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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