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中信银*江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本院排定的开庭时间为2015年7月2日15时30分,并于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代理人送达了传票,但原告方*及代理人于开庭当日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u0026ldquo;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u0026rdquo;。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方*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3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