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秀**限公司诉被告邸**、河北中**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愿协商解决为由,于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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