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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华**有限公司与巴彦淖**限责任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翼城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淖**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5)包铁商初字第6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司认为,本案合同纠纷是《昕*采购执行服务三方合作协议》的纠纷,而不是《合作协议》的纠纷。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中的《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约定u0026ldquo;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纠纷经协商解决不了时,双方同意由铁**法院管辖。u0026rdquo;该协议管辖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u0026ldquo;由铁**法院管辖u0026rdquo;明确,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公司属包头铁**法院管辖,故包头铁**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华**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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