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抚松长白山**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84.00.00元,减半收取2,892.00元,由原告吉**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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