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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限公司诉上海美轮**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中**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3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办公地点一直在***,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属原审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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