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际医用塑胶业(南**限公司、北际医**有限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17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两上诉人上诉称,两上诉人系独立法人,应就两个业务分两案诉讼,被上诉人认为本案上诉人北际医用塑胶业(南**限公司欠款,应移送北际医用塑胶业(南**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北际医疗科技(上**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