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捷达顺(厦门)国际货**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喜**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达顺(厦门)国际货运代理有**飞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捷达顺(厦门)国际**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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