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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荣**限公司与宁波东**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东**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荣御国际**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商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宁波东**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东**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商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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