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钢**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钢**限公司与被执行**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易有限公司已不再经营,其名下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4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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