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限公司、朱**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限公司、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限公司、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