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美**限公司与被告鲁**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美**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美**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78元,合计1203元,由原告宁波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