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优**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王**,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优胜公司起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俄罗斯CENTRO客人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1份,对双方权利、义务均作出了约定。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告提前支付了出口金额的15%的预付款,后因国外买方取消了与被告之间的所有订单。被告应返还原告先前预付的预付款609200元,但被告至今未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定金)6092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至判决履行确定之日起的逾期利息。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返还预付款609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9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宝**公司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口代理协议约定:原告代国外客人向被告支付预付款,该预付款系国外客人向被告支付,即使国外客人取消订单,原告也无权向被告主张;2.国外客人也没有取消订单,本案系因国外客人与原告未达成相应付款协议才导致被告生产的货物未出口,责不在被告;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2014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俄罗斯CENTRO客人代理出口协议1份,该协议约定:一、合作内容:1.代理方式:由原告负责代理出口,……其中付款方式为15%预付款,余款见增值税发票即结清(基本在开船7个工作日内);……2.代理内容:1)具体的产品规格、数量、交期、价格等订单细节,以被告与外商洽谈为准,2)被告以原告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价格在被告与外商商定的价格基础上加5%的佣金为最终合同价格(此5%为外商承担)],3)原告根据此外销合同及具体的代理方式,与被告签订代理清单(如附页)。二、权利和义务:(一)原告的权利和义务:……3.原告在代理出口整个过程中只负责代理付款、出运订舱等相关事宜,有关产品价格、包装、交期等所涉货物买卖重要问题均由被告自行和俄罗斯CENTRO客人协商确认,……9.因国外客人或者被告原因造成交期延迟,订单更改或取消,由被告自行与客人商量解决,被告无条件退回原告所付定金(所取消部分的订单);……(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2.被告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与外商洽谈业务,组织出口货源,由此所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及合同纠纷由被告自负,与原告无涉,被告不得用原告名义对外订立购销合同。

原告为被告共代理出口货物总金额为4061482.49元,代理货物交期分别为2014年12月1日、2015年1月13日。2014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汇款609200元,汇款用途一栏注明为“货款”。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货物未能出口的原因。

原告认为:货物未能出口的原因系2014年底由于西方国家对俄罗斯进行经济制裁,卢布汇率下跌,俄罗斯经济急剧动荡,国外客人取消与被告之间的订单,故该代理出口货物事宜未成就。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2014年12月23日11:18由被告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及翻译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与国外客人基于俄罗斯不稳定的经济形势及卢布汇率下跌的原因已取消该订单。被告认为,涉案货物未出口的原因是原告与国外客人之间就付款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不是因为被告或国外客人的原因导致订单取消。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供电子邮件2份,分别是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告发送以及国外客人于同年12月22日18:05:10向被告发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从邮箱名称、发送时间、邮件内容来看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与国外客人之间的邮件内容,国外客人于2014年12月18日15:10:15向被告发送邮件一封,载明:“我想你已经知道俄罗斯目前不稳定的经济形势。卢布对美元的汇率每天都在戏剧化的变化。由于这个原因我们不能向代理一次性付款,我们希望分期付款。现在我们想为您停止一月出运的那批货物的生产,同时将货物保存到我们与代理解决问题之日。”被告于同年12月22日17:09:22向国外客人回复的邮件载明:“我们很难找到其他客户购买你们的产品,在我们所有货物都生产完毕的情况下才让我们知道困境,也太晚了。这对我们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我们希望您能够在下个季度拿走货物。”国外客人于同年12月22日18:05:10向被告发送的邮件载明:“因为目前困难的经济和政治形势(你可以从这个网页看下目前真实的形势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2013),我们不得不要求你们停止生产我们的订单,停止发货……如果你们可以找到其他买家对我们的产品有兴趣,我们不反对你们卖给他们。”从上述往来邮件的内容可以看出,因俄罗斯经济形势不稳定、卢布对美元汇率不断变化,故国外客人要求被告停止订单生产、发货,被告对此亦明知,且同意货物交期延迟,致货物至今未出口。综上,本院认定货物未能出口的原因是因国外客人取消订单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由于涉案货物出口订单已取消,且责不在原告,故被告应返还原告预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6092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预付款系原告代国外客人支付,以及因国外客人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导致货物未出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宁波优胜国际**公司预付款609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9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u003d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9892元,减半收取4946元,保全费3566元,合计8512元,由被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