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基宁**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聚能国际**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基宁**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基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基宁**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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