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江商初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有限公司执行款187767.66元及利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甬鄞执民字第33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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