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曾超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98元,减半收取157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0749元,由原告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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