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掇检刑诉(201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7月,被告人马*担任荆门市城市运动公园掇刀区建设协调指挥部房屋拆迁组组长,组员有袁某某和詹某某。在拆迁姚某某房屋过程中,马*利用职务便利为姚某某谋利后,收受姚某某给付的好处费1万元。

2、2009年7月,被告人马*和袁某某、詹某某对丁某某和李**(丁某某的岳父)房屋进行拆迁。马*利用职务便利为丁某某、李**谋利后,收受事先与丁某某商量好的“工作经费”2万元。马*在收受丁某某给付的2万元现金后,以发放补助的形式付给袁某某、詹某某每人4800元,为处理李**和拆迁公司的矛盾,马*付给李**600元,马*得98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2年2月23日,因张某某、袁某某等人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侦查,马*担心其收受贿赂的事情被查处,遂将其收受的姚某某1万元和丁某某2万元全部退给丁某某,丁某某将其中的1万元交还姚某某。

综上,被告人马*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9800元。2013年8月5日,被告人马*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马*已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某、郑某某、丁某某、李**、詹某某、袁某某、李*的证言,中国共**区委员会掇发干(2005)19号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荆**委员会荆*发干(2012)5号通知,运动公园征地拆迁专班人员名单、加班补助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记账凭证、领款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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