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有限公司、桐乡市**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应原告申请而裁定查封了被告相关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9月28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88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80.50元,由原告浙**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