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富雅五金制品厂(普通合伙)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3)嘉善商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陈*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元,由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