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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瑞安市**限公司、姜**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为与被告瑞安市**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温进出口公司)、姜**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起诉,经审查,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和姜**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个人从事外贸生意,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由被告姜**开办。原告通过被告出口货物,与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2年以来,原告多次将汽车配件委托被告出口,由被告代为收取货款及办理退税。至2012年12月27日止,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退税款34402元和货款68680.93元,共计103083.76元,由被告姜**分别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2013年3月左右,原告又委托被告办理业务,该笔业务收取货款64055.92元及退税款4678.43元,共计68734.35元,被告直接向原告指定的厂家支付了货款65433.6元,余欠原告货款3300.75元。综上,被告共欠原告106384.51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支付原告退税款29600元,至今尚欠原告76784.51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返回货款68680.93元、退税款4802元,合计76784.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以诉讼请求计算有误,且结算后另欠的3300.75元没有依据,故将诉讼请求调整为:两被告立即返回货款68680元、退税款4802元,合计73482元。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被告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瑞安市**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姜**变更为张**的事实。

2、欠条原件,拟证明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和退税款的事实。

3、瑞安市**限公司成本明细表8份,该明细表来源于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制作的,记载了货款和退税款情况,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两被告在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材料后均无抗辩,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个人从事外贸生意。2012年间,原告将自已承接的汽配产品外贸业务委托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由被告代为收取货款及办理退税。至2012年12月27日止,原告与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姜**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退税款34402元和货款68680元,由被告姜**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后被告支付原告退税款29600元,余欠原告73482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之间的进出口代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立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审理中,本院已向当事人释明。原告与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对进出口贸易业务的货款及退税款作结算,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欠原告货款68680元和退税款480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应当予以支付。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调整为7348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姜**与原告结算,并出具欠条交原告,系其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中温进出口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姜**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瑞安市**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回原告王**货款68680元和退税款4802元,合计73482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民法院,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3户,开户行:农**市分行,账号:19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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