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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掇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2月2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代理检察院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罪

201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作为荆门**理局分管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副局长,在带领本单位工作人员检查荆门**公司和掇刀区白石坡种子市场以及乡镇个体种子经营户时,没有认真查看该公司摆放在门市部、仓库里储存的和公司办公室摆放的种子,没有认真查看质量信誉卡,导致正在销售的“Y两优602”稻种没有查获,致使3696公斤伪劣“Y两优602”稻种通过荆门**公司门市部及荆门辖区部分个体经营门市部等销售渠道流入到农户手中,导致大量农户因种植该稻种而减产,荆门**公司共计赔付1041130元。

二、受贿罪

被告人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种子经销商陈*、黄*、高某某、杜某某、朱某某、李**、郑*等人的现金共计12400元。

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种子销售凭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由此认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某某辩解称,其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冯某某认真履行了职责,且无证据证明农户损失的具体数额,故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2、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

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冯某某作为荆门**理局分管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副局长,在带领本单位工作人员检查荆门**公司和掇刀区白石坡种子市场以及乡镇个体种子经营户时,没有认真查看摆放在门市部、储存在仓库里(储藏间)和种子公司办公室摆放的种子,也没有认真查看质量信誉卡上记载的已销售的种子,导致正在销售的“Y两优602”稻种未被查获。

同时,省市各级部门先后下发相关通知及方案部署,要求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在3-5月春季种子市场销售旺季,对所辖的种子经营企业、种子集中市场和乡镇个体种子经营户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门市部柜台、仓库、种子标签、品种情况、经营档案等。但冯某某并没有认真按照各级部门组织的2012年种子执法年专项行动的方案履行职责,在3月至5月种子销售旺季组织人员开展拉网式的大检查而只是进行例行检查,致使4596公斤伪劣“Y两优602”稻种通过荆门**公司销售到农户手中,导致大量农户因种植该稻种而减产,荆门**公司共计赔付1041130元。

二、受贿

1、2009年4月份,掇刀区白**某种子门市部经销商陈*因为其销售的秦研211油菜种子质量问题与陕西汉中种子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冯某某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并对秦研211油菜种子作出了纯度不够的口头鉴定意见。2009年5月份的一天,陈为了感谢冯某某,在冯某某居住的掇刀名泉小区院内送给其5000元现金。冯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在某种业公司工作的郑*,为了在荆门从事种子经营时能得到冯某某的关照,在掇刀**校路口送给其1000元现金。冯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3、2012年8月,荆门某种子经营门市部经销商李某某因为销售的广两优35水稻种子质量问题和农民发生纠纷。同月的一天,李某某开车带冯某某去子陵、南桥农民的田里查看时为感谢冯某某的帮助在车上送给其1000元现金。冯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4、某种业有限公司湖北经销商黄*为了在荆门推广自己代理的6两优9366、华安501两个水稻品种,在荆门**理局的试验田里对两个水稻品种进行了试种。其中,6两优9366被荆门市农业局列为荆门地区水稻主导品种。为了感谢冯某某的帮助,黄分别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和2012年8月的一天,在冯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冯1000元现金,冯某某将黄两次送的共计2000元现金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5、在掇刀区白石坡种子市场经营某种子门市部的朱某某为了能够得到冯某某的关照,于2010年12月的一天,在白云大道旁边的一个加油站里送给其800元现金,冯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6、2012年,荆门**公司销售的“Y两优602”假种子给农民造成了损失,荆门**理局做了产量损失鉴定、田间纯度鉴定、农户和市种子总公司的纠纷调解,冯某某参加了上述工作。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荆门**公司经理高某某为了感谢冯某某,在掇刀名泉小区送给其1000元现金。冯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7、荆门种子经销商杜某某为了能够得到冯某某关照,杜先后在2011年1月的一天和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在冯的办公室、掇刀名泉小区送给冯600元和1000元现金,冯某某收下后用于个人开支。

综上,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是荆门**理局分管种子市场监督检查、纠纷调解工作的副局长。冯某某负责2012年春播种子市场检查工作,该检查要求按照省农业厅、省种子管理局、市农业局下发的《湖北省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要求对荆门市种子市场进行检查,要求查看种子经营户销售的种子的品种、标签是否合法、查看经营档案、有无卖散装种子、种子有无虚假宣传,要求到门市部及仓库进行实地检查。

2、证人文*、王**、王**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冯某某是荆门**理局分管种子市场监督检查、纠纷调解工作的副局长。2012年春播种子市场检查工作上级下达了文件要求,主要是查看荆门种子经营户的门市柜台和仓库,看销售的种子是否是经过国家和湖北省**定委员会审定的种子、种子包装袋上的信息是否真实以及对经营档案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的种子后给经销商下达种子监督通知,要求禁止销售,已经销售的要收回。2012年由冯某某组织带领大家对荆门**公司及个体经营户进行了检查,但没有检查出“Y两优602”稻种。

3、证人董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至5月春播期间,荆门**理局的冯某某、文*等工作人员有到公司进行检查,还到仓库看过,仓库里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一直存放着“Y两优602”稻种。

4、证人高某某、朱某某、马某某、吴某某、陈某某、谢某某、毕某某、卢某某、何某某、乔某某、姚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种子管理局冯某某等人对荆门种子市场进行检查时,未检查出摆在柜台上销售的“Y两优602”种子的情况。

5、证人陈*、郑*、李**、黄*、朱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09年至2012年间,为了感谢冯某某的关照,向冯某某送钱的经过。

6、鄂**(2012)7号《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北**理局关于2012年种子执法年专项行动及工作进度安排的通知》、关于印发《荆门市2012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荆门市春播种子市场执法交叉检查方案》证实:2012年湖北省种子管理对种子市场的检查要求。

7、荆门**公司网络经销点质量信誉卡及荆门**限公司质量信誉卡证实:2012年2至6月,“Y两优602”稻种在荆门市销售的情况。

8、荆**总公司提供的Y两优602赔偿款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证实:荆**总公司赔偿农户因种植“Y两优602”种子造成的损失的情况。

9、湖北瑞**限公司与荆门**公司签订的《种子区域独家代理销售合同》、荆门**公司汇款通知单证实:荆门**公司向湖北瑞**限公司购买“Y两优602”稻种的情况。

10、货物托运单、货物托运凭证及荆门**公司入库通知单证实:荆门**公司的朱某某收到“Y两优602”稻种的情况。

11、湖北瑞**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湖北瑞**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再分装的预包装种子,农业初级产品销售,农业信息咨询。

12、湖北瑞**限公司印制的“Y两优602”包装袋照片及湖**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湖北瑞**限公司印制的“Y两优602”包装袋上的经营许可证号(鄂)农种经许字(2004)第0245号不存在。

13、2012年荆门市中稻新品种展示资料、荆门市农业局2013年水稻和玉米主导品种公告、荆门**理局证明证实:荆门地区水稻主导品种及试验示范品种的情况。

14、荆门**理局证明证实:冯某某作为分管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工作的副局长,代表种子管理局对秦研211种子质量引起的纠纷进行了调解。

15、农作物种子质量投诉受理记录证实:2011至2012年,荆门**理局接受种子质量投诉和处理情况。

16、种子监督通知证明证实:荆门**理局检查出经销商销售的种子不合格的情况。

17、人口信息表、荆门**委员会荆编发(2008)17号、荆**(1994)48号文件、中共**局委员会荆农业干(2009)3号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及任职情况。

18、被告人冯某某对上述事实的供述。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对其效力均予以确认。

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专家组作出的“Y两优602”杂交水稻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书、杂交水稻“Y两优602”田间产量损失现场鉴定书、荆门市**证中心作出的荆价认字(2012)11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因水稻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书和田间产量损失现场鉴定书不是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出具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这二份鉴定书不能采信;而荆门市物价局水稻损失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是以水稻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书和田间产量损失现场鉴定书为依据作出的鉴定意见,且鉴定人何*的资质存在瑕疵,故对上述三份鉴定意见书,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12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表现及损失证据不充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其一,被告人冯某某在2012年3至5月春播期间没有按照省市各级要求对种子经营户的门市部和仓库进行认真检查,未检查出荆门**公司及个体种子经营户摆在柜台上销售的“Y两优602”稻种,也未检查出质量信誉卡上记载的已销售“Y两优602”稻种情况,致使伪劣“Y两优602”稻种通过荆门**公司销售到农户手中,造成农民种植该稻种后大面积减产,并有证人陈*、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质量信誉卡、种子市场执法交查检查方案等证据相印证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并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失职行为;其二,荆门**公司对农户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使国有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受损,并有荆门**公司提供的记账凭证及付款凭证证实;其三,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假稻种经种子公司销售给农户,造成农户大面积减产,损害了国有企业形象,降低了国有企业信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系自首,且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可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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