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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受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海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绥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黄*海的贪污款一万九千元,受贿赃款二万元,合计三万九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黄*海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海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海撤回上诉。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3)绥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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